被选配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党外干部一般应具备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择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力,着重强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真诚与党合作,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影响。
要从工作需要和党外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确因工作需要的党外干部的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党外干部已到任职年龄应及时补充人选,如没有合适人选接替,本人身体健康,经批准,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
配备党外干部的地方和部门,如领导职数已满,可增加一名职数,先进后出,随着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职数恢复到规定的限额以内。
党外领导干部一般应该逐级提拔,铺设必要的台阶。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可越级提拔,但要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党外干部也可担任正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