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党的一级组织依照法律或章规规定的程序,举荐安排党外人士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职务,举荐安排担任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以及其他领导职务。县级以上政府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换届人事安排方案中没有党外干部人选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委统一调配;目前领导班子职数已满又缺少党外干部的,可以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充实,在领导班子调整时再过渡到规定职数。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适当增加配备党外干部的数量,目前要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农林、水利、监察和经济监督等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可以担任正职。市、州级法院、检察院要配备党外领导干部,县级法院、检察院要逐步配备党外领导干部。工会、妇联、青联、侨联、科协、社科联、作协等群众团体领导班子视情况可配备党外干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积极选配党外干部。凡明确应安排党外干部的单位,要确定专门职数安排党外领导干部,中共党员干部不得占用。党委统战部门要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党外干部的管理工作,注意了解党外干部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委决定对党外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门要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的意见,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党外干部的安排使用,统战部门要积极推荐人选,组织部、统战部共同确定考察对象,共同考察,共同研究人选。选拔任用党外领导干部,既要坚持用人条件,不降格以求,又要从当前党外干部任职锻炼少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求全责备。对特别优秀的党外干部,任职年限和年龄可适当放宽。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党外领导干部的工作,经常同他们沟通思想,搞好合作共事,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党委(组)会议一般要请他们列席。对党外领导干部主管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人事任免,应认真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