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除受政治迫害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回台者外,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方可批准定居:第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第二,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第三,生活费用及住房能够自理。
符合条件、经批准定居的台胞,由公安部门收缴其所持的出入境证件及在台湾的身份证件。本人凭批准定居的证明向定居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台胞定居后,政府不予特殊照顾,不发安家费、生活费、医疗补助费等,不负责安排工作。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按社会困难户给予社会救济。
对在大陆投资设厂或在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中工作以及来大陆求学的台胞,由公安部门发给一定期限的居住证,不作定居处理。
下列人员不准入境,更不准定居:在逃刑事、经济犯罪分子,反动会道门成员,黑社会分子;严重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其他不宜入境定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