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是1990年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适用对象是中国的归侨和侨眷。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指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保护法》体现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政策原则,对归侨侨眷的政治权益、经济财产权益、享受教育、劳动就业和境外亲友正常联系往来的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政治权益包括参政权和结社权。
经济财产权益包括:第一,确认和保护归侨侨眷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第二,保护归侨侨眷经营农工商等企业和兴办公益事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归侨侨眷依法组织的社团财产,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侵犯。第四,保护归侨侨眷接受和继承、处理境外亲友财产的权益。
保护归侨侨眷享受教育、劳动就业方面的权益包括:第一,对归侨、归侨子女及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方面予以照顾;第二,对他们在劳动就业方面予以照顾;第三,对安置归侨的农林场等企业在教育、卫生方面进行照顾,如调派人员、设备,追加经费等;第四,对归侨侨眷自费出国学习给予适当照顾。
保护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正常联系往来等方面的权益包括:第一,归侨侨眷申请探亲,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及时审批。第二,保护归侨侨眷出境探亲的权利,在国家机关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出境探亲的待遇。第三,归侨侨眷有权出境定居,离、退休及退职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与国内离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第四,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惯例,保护归侨侨眷的境外的正当权益。包括他们在人身自由、通讯自由和财产方面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