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作好宗教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1982年初,李维汉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同年10月胡乔木也提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993年江泽民同志提出处理宗教工作的“三句话”,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宗教发展的自身要求,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且有利于宗教自身的进步。建国以来的实践证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废除了剥削、压迫制度,使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一样,在政治上、经济上翻身解放,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的宗教摆脱反动统治阶级的控制,摆脱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操纵,成为中国教徒自办的事业;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真正享受到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广大信教群众根本利益的保证,是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根本保证。因此,广大信教群众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在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主要表现为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和法律、政策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扬宗教教义、教规和道德中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开展国际友好往来、促进世界和平等。
各宗教在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在神学建设上,提出了一些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观点,如佛教提出的“人间佛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的“齐同慈爱、济世度人”,伊斯兰教的“两世吉庆”,天主教、基督教的“荣神益人”等。这些合乎时代精神的神学思想,极大地激励着我国信教群众积极投身建设社会主义强国与建立人间天堂的伟大事业。党和政府以及整个社会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全体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可靠保证。
另一方面,保守的神学思想、宗教中存在的某些消极、落后的教义、教规和活动仪式还会对广大信教群众产生负面影响,国内外敌对势力千方百计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这些,都有可能使宗教出现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的一面。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来说,重要的是在“积极引导”上下功夫,在引导的过程中不断克服不适应的方面,使宗教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