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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对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有关政策规定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29 09:52:3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尊重在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外国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国进行的友好往来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

(2)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3)外国人可以在其住所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场所举行非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

(4)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可以邀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事等宗教仪式。

(5)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禁止携带有危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

(6)外国人招收中国宗教留学人员或者到中国宗教院校留学和讲学,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办理。

(7)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建立寺观教堂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8)对违反中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构成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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